2019年2月5日 星期二

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5-憲法篇



前言:
現行一堆法規都怪怪的,當追溯到最根本法時,就發現現行的法律很多抵觸憲法要旨。

隨記:


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
第 7 條: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第 8 條: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→小心別觸發現行犯
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。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→四十八小時原來是這麼來的。
第 9 條:人民除現役軍人外,不受軍事審判。
第 10 條: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
第 11 條: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→政府可以罵嗎?當然可以,只要是事實。
第 12 條: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→這句好像有點陷阱,秘密是指加密嗎?當時訂這條的人怎麼看?
第 13 條: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
第 14 條: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
第 15 條: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→生存權,這條夠屌打動保法了吧!!狗與人爭?
第 16 條: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
第 17 條: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
第 18 條: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
第 19 條: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
第 20 條: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。
第 21 條: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 22 條: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→殺野狗在國家法律上具有正當性,並未構成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。殺野狗可增加社會安全性進而增加社會秩序。
第 23 條: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→動保法違反這條精神。
第 24 條: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,除依法律受懲戒外,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,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。→這條很兇,警察不能動我。

心得感想:
這就是硬知識,法律是一種文明世界最強的武器之一。尤其是憲法是所有法的根本,凡違背者都會失效。公務員(特指警察)強捍之處就是他們懂法,如果懂法就可以反向操作運用公務員為你效力。而認識憲法似乎是是最划算的投資。
當然法玩是蠻危險的事,憲法最好留作底牌,清野狗計畫還是要多弄幾個張牌組。例如:動保法第29條第五點(註一),可有效牽制養狗混蛋。不繫狗鍊,一次三萬元起跳。

總結來看,有事沒事翻翻六法全書是蠻棒的活動。

註一:《動保法》第29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
第五點: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,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。


網路資料參考
台北市常用法規彙總2013PDF檔
全國法規資料庫-中華民國憲法
全國法規資料庫-動物保護法

[2019年2月9日 打狗記]
樓下的狗又在亂叫了,我帶著棍子開心下樓。但遇到人,並起了爭執。最後沒下文,狗不他們養的,也不住這。但他們的思考邏輯倒讓我驚訝,他們思維就是感情主宰一切。狗耶,怎麼吃牛肉麵時不會覺得牛在痛?他們的道德標準還真奇特,同樣四條腿的生物。狗當人待,牛當肉吃。另外重現工作情境,沒人敢來擔事,清潔人員向銷售員討求兵,銷售員向警衛討聲援,警衛打電話向樓管主任反應。想當然爾,這事就不了了之。很讓人懷念的工作日常(誤)。我真的脫離社會有點遠,我是蠻意外,人們的反應是如此的原始。他們大腦並不是由理性掌控而是感情,這點倒是對我蠻有用的發現。這邊的鄉民多,難保警察不會有相同邏輯。我得多做些準備,解釋的準備。情理法,我得先從情解釋、再解釋理,最後再拿出來法條。直接拿法條,警察可能也無法理解。殺狗是上策,卻是很難理解的事(一下子跳結果的無法理解)。必須從原由開始。狗半夜天天吠,讓你不能好好休息(Zzz,我都懶的解釋,別人會想聽?)。想為狗辯解的,把狗帶回家養。
對策:
底層鄉民思維很原始,無法「理性」思考,它們只懂感情(ex:舉頭三尺有神明的迷信邏輯),所以必須訴諸感情外加神鬼之說。最好用故事體的渲染方式。
心得:
我似乎掉進一件麻煩的事情中,就現況來看,正面解決此事阻力太大,尤其我不善長也不喜歡處理人的問題。



書籍資料:
書名: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5
出版社:台北市政府法務局
出版日期:2014/10/01
閱讀價值: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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