寫這本書的隨記,風險很大。我面對的是個懂法律的執法者。要玩死我應該不費吹灰之力。(大人饒命)
隨記:
P.8 詐騙不是一個簡單、容易的犯罪,要犯這個罪,依靠的是聰明的頭腦縝密的心思,因此有能力從事詐騙的人,基本上都是有正常謀生能力之人。反之,被詐騙的被害人,卻常常是忙於工作,汲汲營生的社會底層。
P.26 詐騙者要成功騙人的祕訣是「快恨準」,反制當然是「慢慢來」。→對手越急,越是心虛。
P.36 法院一定要寄送「傳票」給你,而不是用電話、電子郵件。
P.37 法院直接函命銀行暫時凍結帳戶,而不會要你提款轉帳。
P.39 你不用證明自己沒犯罪→懂點法律真的就有60分。這是一種簡單原則,也就在直覺邏輯判斷直接篩掉對方的詐欺,而無法形成連環計。
P.51 永遠不要使用對方提供的連絡資訊→透過第三方提供者,通常104、gov.tw政府網段等都是較好的取得聯絡資訊管道。或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。話說如果本身就知道世界上是有詐騙,我想才是最重要的基本觀念吧。假設來電者全非善類!然後就跟我一樣,沒朋友。哈。小心過頭,會讓他人感到很受傷…
P.70 沒有必要,盡量不要留下詳細的個資。→百貨公司可信嗎?完全沒誠信可言,我只是留個手機號碼,就有時收到傢俱大拍賣簡訊。銀行呢?我有一個帳戶在很熱鬧的地方,而已很久沒到該處流漣了,結果還是偶爾收到該地方的房屋拍賣簡訊。銀行管不住專員查你的資料。只要你是歸那專員名冊。
P.93 無尾熊交易法則,指死抱交貨者,直到開箱驗收完成。→特別是手機3C等高單價貨品。
P.106 刑法上只要有超過0%以上的過失,哪怕只是0.1%這種細微程度的過失,都還是要面臨過失傷害罪的判刑,頂多在量刑上有所調整。→假車禍真是吃刑法豆腐,你怎麼證明他受傷是自殘?除非行車監視器,才能證明。所以無法排除假車禍是行車記錄器公司派人幹的事,一舉二數。
P.107 絕對不要逃走,一逃走,不但無法防對方在現場製造其他假證據,且也會多被控告一條肇事逃逸罪。→對手精心佈局,中招就別妄想全身而退,只能認列已中計損失,避免損失再擴大,是當下主要目標。
P.264 「支付命令」,一定要二十日內將異議書狀「送到法院」。→沒處理,事後才補救是有得救,但額外支付的費也一蘿框。面對法律只能主動,被動都會被法院冠上「藐視法庭」。即使你是正義的一方,一樣-有罪!。
P.133 個人資料保護法:公務機關無法隨時掌握局住地。只能取得戶籍地,導致公務機關送件都往戶籍地送。所以盡可能把戶籍地與局住地一致。→這個資訊有用,檢察官怎麼會知道你的居住地和電話??假的檢察官是吧。
P.144 性交易,法律上認為是「財產上利益」
P.144 成年性交易不構成《刑法》上的犯罪,但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0條,罰3萬元以下的罰鍰。→你都娶不到老婆,國家還要再羞辱你一次,禁止性交。
P.145 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性交。處三年以下,未滿16歲處7年以下。未滿14歲,10年以下,3年以上。→身份證看清楚點,三萬元和三年牢,只差一天。
P.260 刑法的詐欺罪要構成,三要件→是交集(∩),不是連集(∪)。
一、必須騙得財物、騙感情不算。
二、必須是以詐術為手段,如沒施用詐術不成立。
三、必須對方故意,如產品瑕疵或服務效果,程度不如人意,那未必。
P.264 鼎王湯頭造假,檢認定僅廣告不實,非詐欺。→原來不止有恐龍法官,檢察官也不遑多讓。
P.263 (檢察官認為)保證,在一般人的標準裡應該會認為這只是廣告噱頭,而不是以形成契約的一部分。→難怪台灣那麼亂,因為檢察官連「保證」這兩個字都能拗成噱頭。「保證」就是承諾,商人敢用,而你不敢抓。亂象始於執法者。沉默不代表同意,只要消費者提出異議,檢察官就該正視這種犯罪行為。
P.276 本票,只能作為一種追討債務的證據及工具,但不能保證能把錢追回來。→人去樓空。
P.287 依法令,以公益名義公開對外幕款,是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同意,但出售愛心筆是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的買賣。是否能認定公益募款,而予以處罰,確實是相當棘手的問題。→我不懂,明明常識就足夠區分其顯著性差異。而檢察管卻死背條文,把所有事都肢解來看。然後只要有一條不符就不成立。就像一隻豬,少一條腿,只剩三隻腳的豬不算是豬一樣邏輯。
P.295 可是老闆已經把魷魚烤好了,該怎麼辦?那本來就不是你的問題呀!因為你要買的從來都不是「一隻一百元」的魷魚,而是「三隻一百元」的那種。老闆既然不主動告知,就要承擔損失。→看看懂法的就是不同邏輯!!對方不構成詐欺,但也沒義務履約付錢。我的感覺總是有些怪異(知法玩法,不在於本質-騙),但記下這招吧,實在太出色了。對付奸商。
P.338 傳票,只有「證人」或「被告」,才具有強制力。而「被害人」、「關係人」等不具強制力。
P.343 拒絕作證三個特例:親人、業務(例病人)、牽連者。→第三個根本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吧。意思是說,你沒有權利不作證,不然就是共犯!活逮。
P.368 緘默權→無言抗議在法院上不利,因為證據對你不利,才會成為被告。所以檢察官喜歡宣讀「被告可以保持緘默」,本身就是個陷阱,積極辯駁才能取得有利。
心得感想:
上網查電話安全嗎?大致上安全,要偽造必須駭入DNS機房,而且要知道你使用的是那個DNS來解析。通常是Hinet。好吧讓對方猜中,他有本事駭進中華電信,差不多也有本事駭入銀行了。或許簡單一點駭進政府官網,能做到這事的駭客不是詐欺犯請的起,太貴了!騙你不划算,詐騙求的是無中生有,一本萬利,成本太高不會變成可行性方案。電影瞞天過海的不計成本,純娛樂罷了。
感情詐欺不是詐欺,我勉強接受,但被騙走的財物不算被騙,真是荒謬。死背法條卻不明其本義。金錢在資訊不對稱下,自願性給予,就是詐欺本質,何來分因感情詐欺就不構成要件,予以否定。而財物的損失是事實呀!
「保證」這兩個字居然能認定為噱頭,那所有一切用字都可視為噱頭用語。所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原來只是噱頭。很好笑吧,那推演就是法律的公信力是假的,所有法律都是不實(噱頭)作為基礎所發展出來的東西。學法的不是很有邏輯性,怎麼玩到最後證明自己居然是最假的東西?
我一直以為新聞都是唬爛,但這本書由檢察官自己寫的,原來恐龍法官是真的。光詐欺三要件都能拆開來檢視,只要一條否缺,全盤否決。政治這麼亂,全在說謊,卻都合法。因為說謊沒直接從你口袋騙得實質金錢。但因騙得選舉,口袋滿滿,全民遭殃。事實是損失更為慘重,法官卻還能自辯我不是恐龍!
法官的問題似乎呼之欲出,就是把所有事都肢解來看,而不是看一個整體。所導致恐龍橫行。把海拆成一滴水來看,然後再用一滴水,來否定海嘯傷害。
書籍資料:
書名:說真的,你很好騙:27個詐欺暗黑真相大揭露
作者:姜長志
出版社:FUN學
出版日期:2018/01/18
閱讀價值:中,這類書很特別,本土作家為最優擇,只有在地作者才可能鞭辟入裡。外國人寫不出來的特有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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