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

圖解刑法



前言:
圖書館隨興挖到的寶,來讀看看台灣白紙黑字的遊戲規則吧。

隨記:
P8 .罪刑法定義:是指包括「罪」與「刑」,都明確的法律規定。→沒有法規不能定罪或處罰。
P.8 刑法第1條: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人亦同。
P.8 所謂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」,是指拘束人身的保安處分,對人身自由亦有所侵害與限制,也要有法律明文規定。
P.18 不溯及既往原則→這太重要了,越早到法律漏洞越有利。
P.18 從舊從輕原則
P.29 罰金與罰鍰→罰金是必繳金額,罰鍰是未履約才要支付的金額。
P.38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,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台幣1000、2000、3000元折算1日,易科罰金。→最高一個月才付9萬3千元,這是給富人的特別條款嗎?只要找好律師,把刑責壓到5年內就贏了。
P.55 目前廢除連續犯之規定,未來犯多少罪就要被定多少的罪名。→慣犯不是一次性,而是多次,所以一案一罰。這裡的連續定義是指多次犯案,不是同一件事的連續動作。
P.57 不罰前行為,是指合併在後行為而加以處罰之前行為。→難道這是說在打人之前最好盡情的羞辱對方,反正法院上只有一條傷害罪,不會追加一條公然侮辱罪?哇賽!法律真是保護懂法律的人。
P.57 不罰後行為,是指後行為對於前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再侵害,未擴大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範圍,刑法理論仍將後行為合併在前行為內評價而併予處罰。→這是說打完對方繼續羞辱他是法律上送給你的獎勵,因為不罰!
P.62 犯罰的成立要件,構成要件、違法性、有責性。→這是三階論,三階都成立你才有罪。我覺得還不夠精簡,應該是:法條、罰則。只有這兩件成立你才有有事。
P.66 構成要件,是指立法者對於不法犯行為,規範其前提要件,具備該等前提要件者。→疑,為什麼當初筆記這條…。
P.70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罰。過失行為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。
P.70 有認識過失: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→代表假裝作防護,然後讓事實發生,就可以改由過失罪論。→法律真的存在各種扭曲場力的空間可運用。
P.88 不作為犯,是指行為人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行犯罪。→這論點是責任吧!父母有餵食嬰兒的責任,如不餵才構成不作為犯。所以這名詞取的太廣義了。所以看殺人犯你逃走不阻止是無罪,你不是有責任的人。
P.98 對於法益之侵害或危險須極為輕微,即不具備可罰違法性。
P.98 法益侵害行為之方法或態樣,違反社會倫理規範或社會相當性,如果是極為輕微,就不具可罰的違法性。→微罪不罰,這存有啄磨的必要,惡鄰居常用這招,所以也可以跟對方玩微罪不罰的遊戲。當然比較實用的是在地上撿到10元,可以放進口袋不用擔心罰責。
P.102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稱為正當防衛。依據刑法第23條本文規定,正當防衛之行為,不罰。→對方必須要有行為才能作反擊。對方拿著一把槍,你不能正當防衛的行為,除非他開槍,但你已經死了,這什麼法律!?
P.106 緊急避難之概念:避難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緊急危難的情況下,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現實危險,而出於不得已侵害他人行為。→我家失火,跳進別人家,看到兩男正在嘿咻…。此時拿起手機拍照私藏,不知有沒有罪?
P.116 安樂死→台灣沒有合法化,所以只能希望立法者都不得好死,嗯,只能希望…。
P.119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,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型。→我們只能希望立法者不得好死,目前別無他法。醫生對立法者,千萬小心,一定要努力讓他們不死,最好全身插滿管子,才能證明你盡了最大努力,絕沒有任何幫助他自殺的行為。
P.131 刑罰,以責任為基礎,若無罪責的存在,就無刑罰之問題
P.152 未遂犯是已著手實行,陰謀犯及預備犯則尚未著手實行。故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→遇到壞鄰居,你可以買10把菜刀陳列家中,並不經意的讓鄰居看到。你是合法,不用怕。如果你是木工放把釘槍在門上,合理呀!
P.160 不能犯,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,而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,又無危險者,不罰。→在對方面前釘小人木偶。
P.254 刑法第266條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1000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→第一直覺,值得一賭,才罰1000元。但後面不知道的才可怕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: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處9000元以下罰鍰。暗!各種外掛法源,讀法律真是條不歸路,法外還有法。玩法真的不是一般人玩的起的,小心別犯這錯了。刑法之外還有一堆外掛法。
P.296 「侵占遺失物罪」,只不過因為事涉輕微,法定刑最高也只罰500元。→所以拾到鑽石理應放進口袋才對,期望值超出500元。值得一放。
P.338 緩刑,讓受刑人暫時不必服刑。
P.338 若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撒銷者,原則上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(刑法76)→原來緩刑是不用坐牢,期滿後刑期也中止無效了。
P.345 追訴權消滅的期間,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
P.345 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。
P.346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。→看不懂,只是留個印象。可暫停計數,所以充滿陷阱。
P.350 行刑權時效,是指司法機關在有罪判決確定後,必須在一定期間內,對行為人予以執行,逾期則不得執行之。→這點真是妙,是陷阱也是活路。你如果犯罪但未被宣判有罪前還有拗單的機會。反正宣判有罪再走也不遲(有能力的人早走晚走沒人擋的了,沒能力的認命吧,逃也逃不出這鬼島。)
P.360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,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,由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支付。→最高170萬,限定必須是死的。重傷者再打折計價。

心得感想:
看來法律上只要不行動就不會有事,代表著你可以激怒對方,讓對方違法,像放狗亂叫、吐口水、弄髒環境…等。法律上有微罪不罰,對方動不了你。但他的熊熊怒火會持續上升,最後到臨界值,理智線崩斷,他就吃到刑法了。
太扯了,侮辱壇廟等處所罪(刑法246:對於壇廟、寺觀、教堂、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,公然侮辱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妨害喪、葬、祭禮、說教、禮拜者,亦同。 )(參P.281)。幹,這代表我不能到廟宇前比中指了。什麼垃圾法律,保護迷信。
法律不是正義的代表,雖然作者開篇說是正義,聽聽就好了。這個國家法律的信用早已破產,相信的人只會真心換絕情。但遊戲規則是很奇妙的東西,你不遵守必然受罰,但你遵守了還是很有機會受到不公平的處罰。再加上各種法律的疊床架屋,已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東西了,所以別嘗試玩法,會著火的,太多外掛法你不清楚。而刑法本身也一堆過時的法條,你如果遵守,反而讓你人生痛苦。最好有人開車會遵守交通法規時速限制,連警察都默許超速了,到底誰的問題?法本身就有問題,立法者偷懶沒人在管。最近又加一條奇怪的法律,虐狗最高可罰200萬,這太矯情了吧!!對比刑法人命才最高賠170萬,真是極度諷刺。台灣到底是狗權國家還是人權國家?還是自己有個尺度,這種過時的東西別當真理。最多就是警察來時裝一下,上演我是守法的良好公民,大家心照不宣。
虛偽的狗島。

[2016年7月11日 奇聞]
開罰宗教活動全國首例!廟會擾民 高市府裁罰87萬9千元
這事讓我覺得台灣還是有希望。
可用1999檢舉,
放鞭炮: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、噪音管制法、違反施放場所作業方式及安全管理規定(消防局)。
比較好笑的是,原本只罰1萬1千元,但一公布後,民眾噓聲四起。環保局緊急開會研商後才改成最高裁罰標準。真是官呀。法律標準在那?隨我高興。
台灣人民還有希望,但對官員保持絕望。

Tomorrowland》劇中女主角是唯一對未來充滿希望的人,撼動了未來滅亡的機率。這部片子唯一敗筆是讓小蘿莉領便當,不然就是部超級正能量的好電影。

[2016年7月16日 狗屎理論]
最近出門常常碰到地上有狗屎,平常就遶過去不去想,因為太常碰到缺德的狗奴幹這種事。但突然聯想到神像的問題,我該去理會廟堂嗎?這不就跟看到狗大便一樣,我為什麼要處理狗大便?沒人付我錢呀。那我比這些廟堂中指就是我邏輯存在錯誤。比中指這行為會浪費我力氣,但沒有人支付我費用,如同清狗大便沒人給我獎勵,這不是經濟學行為該有的動作,因為付出並沒有得到對應的獎償。所以答案很簡單:除非有人給我錢我才去廟堂比中指,而且要加價,因為有被抓的風險。有人會問狗屎和神像有什麼相關性?嗯,都是腐敗的產出物。



書籍資料:
書名:圖解刑法: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(第三版)
作者:錢世傑、周裕暐
出版社:十力文化
出版日期:2012/05/14
閱讀價值:中
目錄:
(待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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