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

一紙對付壞鄰居



前言:
目標消滅野狗,方法收集相關知識

隨記:
P.8 民事事件都可以先聲請調解
P.9 調解好處,不用上法庭,法院訴訟成本高,假日法官也何假,開庭要請假。→我好像天天都放假,所以開庭對我有優勢。但對方要是有工作的人才有利就是了。
P.11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,對象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。→連外牆都屬公共部分,更別說是走道。
P.11 繳交裁判費是開始民事訴訟的必要條件。→先送一張小朋友($1000)才能開始。
P.13 訴之聲明→你希望法院的要如何判決。而這張紙超級多陷阱,需要律師幫忙。自己寫常會出現問題。贏了但問題沒解決,因為訴求常寫的太簡單,不夠完整,造成對方找到語病不甩你。
P.21 口說無憑,讓證據說話。→證據,該死的證據死到那去了
P.22 自己的主張自己證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
P.46 以客觀的標準來判斷是否為噪音。→噪音管制法有音量標準,但還有客觀的標準認定方法,一種常理的標準以判斷是否為惡意行為(侵權行為)。如我樓上之前有兩戶對上了,互相甩門敲牆的對峙。最後,這居然是有效的互相警告。後來就沒發出聲音了。蠻有趣的,不用上法院就解決糾紛。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。其實是有效的策略
P.47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侵權行為+第18條人格權。身體健康受到損害。2.居住權受到侵害。我們都有不受擾而居住在自己的居住環境內的權利
P.56 最困難的還是舉證→切記當你憤怒想直接找對方理論時,你已選擇了下策。先搜證。出面只會自己把搜證的機會給毀了。這世界人吃人,好人只會被狗欺。
P.62 住戶可以自己決定把外牆出租給別人嗎?不可,外牆是共有部分。→真令人納悶,小7怎麼掛招牌的?
P.74 告錯人往往會落得敗訴的下場→法院不接受亂槍打鳥的提告,換另一種說法大概就是法官不在乎你的悲劇,只在乎合不合法律。看來法律跟我蠻合的來,只講邏輯性。但法院的邏輯性又有些怪異就是了,什麼叫合乎善良風俗??我實在不懂這類的自由心證式的邏輯概念。邏輯扯上模糊空間還算是邏輯嗎?看來法院的I/O(input/output)是個黑箱,充滿著沒定數。之前有人把空心菜的台灣共識,寫成程式語言。純粹是博君一笑。文字如此曖昧不明,是轉不成程式碼判斷式。
P.76 原告要證明過失,因果關係,損害範圍。→已經夠倒霉(弱勢),還要負責證明。法律設計真是怪異。法官、警察其實很被動。躲在公平、公正的黑幕後面,裝死。
P.94 除非有訂立分管契約,誰都不能任意取得頂樓平台的使用權!依法頂樓平台是全體住戶共有。
P.97 單純的沉默不等於默示同意→別人目前不反對不代表同意,也不代表未來不能反擊。進階用法大概是,給對方方便,就是給自己一個優勢,掐住對方把柄。
P.135 支付命令和存證信函完全不一樣。存證信函沒有法律上的效力,但支付命令有。
P.135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,就是保存一個證據,所以其實它在訴訟中可以被作為證據。民事法裡有時需要一個「催告」動作。
P.136 聲請支付命令的前提是你要向對方「要錢」,要車要房都不行。
P.138 支付命令的送達不能用寄存送達方式。→一定要有人簽收才算,送到警局,待令無效。我大概被寄存送達害過,就是校召這事。因戶籍問題我從來沒收到過,最後警察來找我。說不上來,或許本該只有電訪,但各種找不到我就變成校召令了。恨,每校召一次我就越不愛國,所以目前對國家忠誠度:零。
P.139 如果我收到支付命令,該怎麼處理?二十天內可提出異議。不需附理由可向法院提出異議,這支付命令就會失效,並轉成一般的訴訟程序。→如沒提出就會變成強制執行。此時還是可以提出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。如果又沒處理,就準備家當被封吧。法律最恨別人不甩它,即使你是對的
P.144 不去開庭就是放棄你的權利,民事訴訟法有「合法送達卻不到場就會視同自認」的規定。→同上,法律最恨別人不甩它。
P.192 誣告要件:捏造一個事實→證據強度不足,不算捏造。
P.199 不要到了地檢署或法院再賭檢察官、法官的見解為何,這樣風險太高。→恐龍法官絕非浪得虛名。雖然作者開篇就為法院抱不平,但事實就是法院給人印象極差是事實,而且法官們一點也不在乎。這是沆瀣一氣還是精誠團結?或者又是一個平行世界的種族?
P.201 強制罪的成立不以完全壓制被告人為要件。→阻擋就成立,意思是除非你打算作掉對方,不然別擋他去路。白話就是只要我活著見到太陽,你就輸了。法院你已敗北。
P.204 提起訴訴是人家的正當權利→所以恐嚇提告,並未犯恐嚇罪。法律邏輯,很有意思。
P.217 所謂的公然,就是指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,也就是大家有可能看見,聽到的情況,就算當下現場沒有人也可能成立。→記得錄影存證,因為沒有其他人。
P.228 刑事訴訟只能把被告人抓去關或罰錢而已→不會有賠償,好處公權力幫你打官司。
P.234 寵物咬傷人有什流法律責任?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→刑法284,277。喔,沾到刑法邊就是公訴。雖然是告訴乃論,但只要有告就觸發公訴。看來要再重讀刑法是有其必要!!

心得感想:
內容簡單明瞭,至少比自己啃民法來的易懂。民法上用語真的令人不敢恭維。我著重在找對狗良策,但看完本書後蠻失望的。算是找錯書吧,本書針對大廈相關問題。但就現況來看對我確實不利,目前主流意識形態就是愛護動物沒極限的狂熱階段(預計未來會產生反饋,如同溫室問題)。雖然法官是活在平行世界,難保他們思想也極為清高,清高的到不食人間煙火。(自編法官:狗叫,何不予肉糜乎?)
但從本書上得到一個有利的情報,法警系統屬被動(註一),他們不會主動出擊。意思就是只要我沒有被看到,殺狗之是可行的對策。只是難度很高。這世界已複雜到沒有簡單的方法了。我想給狗一個痛快已不是選項,可能會演變成虐殺不留痕跡的方式(舉證很難的特性)。愛狗的大概沒想到最後演變成野狗只有一條路可走,不得好死的下場。誰願意呢?反正狗奴也在乎我的需求(安靜的環境)。世界就是如此在演進,你不讓我好過,我也不會讓你好活。

註一:公務體系
我們現行是有捕狗單位,但成效極為不彰。是實存名亡的單位。至少這邊居民有反應過,而野狗還是越來越多就證明其沒在做事之事實。同理推論公家機關已出現失靈狀態,所以可以大膽假設法官、警察也是一樣情況。處於被動狀態。(待尋找驗證方法)

[2019年2月24日 關於狗奴]
當狗奴已目中無人,不在乎他人感受。覺得狗可以為所欲為時,我不認遵守法律是正確的行為。動保法本身沒有正當性可言,是一部矯情過度的法條。如果法律本身就是錯誤,遵守該法就是愚蠢的盲從,而盲從是奴隸的徵兆,奴隸不會思考只會服從。

[2019年3月10日 食糧於敵]
狗奴(自稱愛狗人士)喜歡在路邊放食物,直覺是要堅壁清野,把狗糧清掉。再想就覺得不該清,這麼棒的素材不加以利用實在是暴殄天物。所以何不加以運用呢?因為免費且得到野狗的信任。給它加料,慢性者如硼砂,速性者如農藥。我偏好農藥因為一次就可以讓野狗領便當,但農藥比較麻煩要找農夫買,不然現行規定要證記身份證。狗會那麼笨嗎?的確蠻笨的,它們仗著自己的鐵胃,再髒的食物都能吃。卻不知道毒物是胃酸解不掉的東西。現實適合用硼砂,因為慢性(累積效果)不易被發現。但狗會更長的時間處在痛苦狀態最後腎衰竭而死。硼砂為何買得到?因為貢丸會添加,來路不明的都愛用硼砂作貢丸,只是量少到你沒感覺。路邊攤的食物有多毒,只是你不願意去知道罷了。


2019年2月5日 星期二

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5-憲法篇



前言:
現行一堆法規都怪怪的,當追溯到最根本法時,就發現現行的法律很多抵觸憲法要旨。

隨記:


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
第 7 條: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第 8 條: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→小心別觸發現行犯
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。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→四十八小時原來是這麼來的。
第 9 條:人民除現役軍人外,不受軍事審判。
第 10 條: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
第 11 條: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→政府可以罵嗎?當然可以,只要是事實。
第 12 條: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→這句好像有點陷阱,秘密是指加密嗎?當時訂這條的人怎麼看?
第 13 條: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
第 14 條: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
第 15 條: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→生存權,這條夠屌打動保法了吧!!狗與人爭?
第 16 條: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
第 17 條: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
第 18 條: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
第 19 條: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
第 20 條: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。
第 21 條: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 22 條: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→殺野狗在國家法律上具有正當性,並未構成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。殺野狗可增加社會安全性進而增加社會秩序。
第 23 條: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→動保法違反這條精神。
第 24 條: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,除依法律受懲戒外,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,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。→這條很兇,警察不能動我。

心得感想:
這就是硬知識,法律是一種文明世界最強的武器之一。尤其是憲法是所有法的根本,凡違背者都會失效。公務員(特指警察)強捍之處就是他們懂法,如果懂法就可以反向操作運用公務員為你效力。而認識憲法似乎是是最划算的投資。
當然法玩是蠻危險的事,憲法最好留作底牌,清野狗計畫還是要多弄幾個張牌組。例如:動保法第29條第五點(註一),可有效牽制養狗混蛋。不繫狗鍊,一次三萬元起跳。

總結來看,有事沒事翻翻六法全書是蠻棒的活動。

註一:《動保法》第29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
第五點: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,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。


網路資料參考
台北市常用法規彙總2013PDF檔
全國法規資料庫-中華民國憲法
全國法規資料庫-動物保護法

[2019年2月9日 打狗記]
樓下的狗又在亂叫了,我帶著棍子開心下樓。但遇到人,並起了爭執。最後沒下文,狗不他們養的,也不住這。但他們的思考邏輯倒讓我驚訝,他們思維就是感情主宰一切。狗耶,怎麼吃牛肉麵時不會覺得牛在痛?他們的道德標準還真奇特,同樣四條腿的生物。狗當人待,牛當肉吃。另外重現工作情境,沒人敢來擔事,清潔人員向銷售員討求兵,銷售員向警衛討聲援,警衛打電話向樓管主任反應。想當然爾,這事就不了了之。很讓人懷念的工作日常(誤)。我真的脫離社會有點遠,我是蠻意外,人們的反應是如此的原始。他們大腦並不是由理性掌控而是感情,這點倒是對我蠻有用的發現。這邊的鄉民多,難保警察不會有相同邏輯。我得多做些準備,解釋的準備。情理法,我得先從情解釋、再解釋理,最後再拿出來法條。直接拿法條,警察可能也無法理解。殺狗是上策,卻是很難理解的事(一下子跳結果的無法理解)。必須從原由開始。狗半夜天天吠,讓你不能好好休息(Zzz,我都懶的解釋,別人會想聽?)。想為狗辯解的,把狗帶回家養。
對策:
底層鄉民思維很原始,無法「理性」思考,它們只懂感情(ex:舉頭三尺有神明的迷信邏輯),所以必須訴諸感情外加神鬼之說。最好用故事體的渲染方式。
心得:
我似乎掉進一件麻煩的事情中,就現況來看,正面解決此事阻力太大,尤其我不善長也不喜歡處理人的問題。